浙江省工商局關于吊銷企業營業執照的公告
- 杭州寫字樓網
- 2011/5/11 10:00:30
下列企業(下稱當事人,名單見下表)均系2009年12月31日前經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稱我局)核準登記設立的企業,應當依法參加2009年度企業年檢。但當事人未在年檢截止日2010年6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年檢材料接受年檢。
2010年7月5日,我局向當事人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當事人在責令的期限內接受年檢,但當事人未在責令的期限內參加年檢。2010年10月29日,我局在《浙江日報》、我局門戶網站(http://gsj.zj.gov.cn)政府信息公開欄目對當事人發布未年檢企業公告,要求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接受年檢,截至公告期滿當事人仍未接受年檢,也未向我局申請辦理注銷登記。2011年2月21日,我局在《浙江日報》、我局門戶網站政府信息公開欄目上以公告的方式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及其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均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聽證要求。
當事人不按規定接受年檢的行為,已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和《企業年度檢驗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項和《企業年度檢驗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我局于2011年3月24日作出吊銷當事人營業執照的處罰決定(處罰決定書文號:浙工商案[2011]4號)。因無法用其他方式送達,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規定,現我局將處罰決定以公告方式送達。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當事人屬于公司制企業的,可以在處罰決定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處罰決定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屬于非公司企業法人的,可以在處罰決定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相關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應當停止經營活動,依法組織清算并向我局申請注銷登記。當事人所投資設立的相關企業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根據《公司法》第五十七條及《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第四條、第八條之規定,對被吊銷營業執照負有個人責任的法定代表人,自該企業被吊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已經擔任的,須按規定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
2011年5月11日
吊銷企業名單
注冊號 企業名稱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3300001000010 浙江老百姓連鎖商業服務有限公司 裴浙江
3300001000052 浙江康平醫藥公關有限責任公司 李法堂
3300001000251 浙江中瑩物資貿易有限責任公司 王保衛
3300001000705 浙江和合廣告有限責任公司 陸建初
3300001001115 浙江美達潔凈煤添加劑有限公司 裘祖明
3300001001689 浙江法會審咨詢服務有限公司 吳 廣
3300001001763 浙江億擎技術貿易有限公司 沈 鋒
3300001001819 浙江江南造船電器配套有限公司 鄭益濤
3300001002582 浙江省招(投)標技術經濟發展公司 鄔宏傳
3300001005586 浙江僑海貿易有限公司 孫國平
3300001006047 浙江廣博信息咨詢有限公司 戴榮強
3300001006144 浙江僑海貿易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孫國平
3300001006428 浙江聯合影視有限公司 閔宗泗
3300001006447 浙江金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客戶服務中心 林 葵
3300001006721 浙江金橋太陽能技術有限公司 趙堯階
返回頂部- 責編:8037
- 瀏覽:
- 來源: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