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廣告吹破“牛皮”要擔責
- 杭州寫字樓網
- 2020/10/15 10:09:15
(原標題:房產廣告吹破“牛皮”要擔責 吳學安)
房產商以效果圖、廣告等形式所作出的廣告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理應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近日,一則關于濟南“章丘地鐵要建設了嗎?安莉芳路地鐵站牌已經到了”的留言和一張運送安莉芳路站的地鐵站牌的照片在網上傳開。站牌和現有濟南地鐵站牌相同,“安莉芳路站”字樣旁還有“某某城”(當地一個樓盤)的字樣,經調查,樓盤為吸引購房者而私自設置的,該項目售樓處沙盤區位圖上同樣有明顯的地鐵站標注。據悉,當地有關部門已對該項目進行處罰。
一項調查結果顯示,90%以上的購房人對樓盤的第一印象是來自廣告,售樓處光顧的購房者也大多數是循著廣告而來的。而給商品住宅化上濃濃的彩妝,設計出一套天花亂墜的促銷廣告,往往是開發商慣用的“市場敲門磚”,而實際情況往往與廣告所言相差甚遠。
虛假違法的房地產廣告所侵害的是消費者的利益,雙方產生糾紛的焦點往往是開發商在售房過程中所發布的廣告、宣傳材料及相關廣告宣傳內容,能否作為開發商與購房者之間的合同內容?開發商沒有履行廣告承諾是否應認定為欺詐?盡管法律對什么樣的內容符合要約邀請,什么樣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沒有十分明確的說法,但從《廣告法》立法宗旨來看,房產商以效果圖、廣告等形式所作出的廣告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理應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從這個意義說,開發商房產廣告所宣傳的內容,也應看作是合同的一部分,應當作為合同義務來對待。開發商在房屋交付后沒有履行廣告中的承諾,應當視為一種違反合同的行為。
在日益增多的因房地產廣告引發的糾紛中,消費者所關注的是開發商會不會用模糊概念來打“擦邊球”,與購房者玩貓膩。其實,《合同法》中早有規定,對模糊條款,法律應采用對接受方有利的解釋。而在2003年6月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也有規定,房地產開發商有關商品房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應當視為要約邀請。也就是說,房產商在售房廣告和宣傳資料中所作出的承諾應當視為合同的內容。尤其是該解釋第三條規定,如果宣傳材料關于商品房及相關設施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則該宣傳資料應認定為是要約,即使出賣人的這些說明和允諾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消費者購房時應注意甄別,宣傳內容如果用語含糊,也沒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通常只能認定為是要約邀請,對開發商不構成拘束力。如果這些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且對買受人決定是否購買產生重大影響,則這些宣傳資料可以認定為是開發商作出的要約,即使沒有載入合同,對開發商仍然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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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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