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存包丟失,能否向超市要求賠償?
- 杭州寫字樓網
- 2009/12/12 9:27:25
導讀: 前不久,劉女士去一家超市購物,按超市要求將自帶提包存入了自動存包柜。當其返回取包時,發現提包已不翼而飛,包內有一臺數碼相機。經察看,是自動存包柜的鎖有問題。劉女士要求超市賠償,對方稱存包是免費服務
前不久,劉女士去一家超市購物,按超市要求將自帶提包存入了自動存包柜。當其返回取包時,發現提包已不翼而飛,包內有一臺數碼相機。經察看,是自動存包柜的鎖有問題。劉女士要求超市賠償,對方稱存包是免費服務,而且已用告示明確聲明“物品丟失,超市概不負責”,因此拒絕賠償。劉女士問,超市對此事究竟應否擔責?
顧客根據超市提供的配套服務,按照超市的管理要求,將自帶物品存入自動存包柜,無論超市收費與否,都與超市建立了“保管合同”關系。《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條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逗贤ā泛汀断M者權益保護法》還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薄敖洜I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币虼耍袉畏阶鞒龅、旨在免除己方責任的“物品丟失,商場概不負責”之“告示”、“聲明”,對顧客并無約束力。
劉女士寄放在存包柜內的包被盜,說明超市沒有盡到對顧客財產安全的必要保護義務,劉女士有權要求超市進行賠償。與此同時,劉女士必須證明自己確實寄存了包,而且確實丟失了相機,但要證明這一點,可能并不容易。
關鍵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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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寧波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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