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立法“試水過河”引爭議
- 杭州寫字樓網
- 2010/12/4 14:43:18
昨日麗水QQ群相約自殺案宣判后,在學界及網絡上引發了熱烈討論。
由于牽涉“通信內容審查”等爭議,法學界普遍認為,法院的這一判決,將會對以后網絡運營和管理產生很大影響。
隨著網絡用戶數量近年來急劇膨脹,無論是去年杭州首次立法涉水“網絡實名制”,還是此前的3Q大戰,前兩天的跨省追捕王鵬案,以及麗水此次判決,都呈現出中國網絡立法“試水過河”的鮮明足跡。
這個已經成為人類生活方式的虛擬世界,正經歷著重塑規則的陣痛。
騰訊的責任與企鵝的自由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認為,騰訊網沒有資格審查人們的交流內容,因此網站無法對自殺者承擔責任。
對于麗水QQ相約自殺案的判決,法律界呈現出截然不同的看法。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認為,騰訊網沒有資格審查人們的交流內容,因此網站無法對自殺者承擔責任。
“第一,在網上通過QQ群討論自殺這一問題,根據目前中國法律規定來看,不在法律禁止范圍之內。第二,運營商有沒有法律根據審查QQ群里討論的內容?我認為沒有。QQ群里的討論相當于人們書信往來,(如果騰訊審查QQ群討論內容),等于郵局拆閱私人信件,相當于侵犯別人隱私!焙榈赖卤硎。
專門研究網絡法的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饒傳平博士也認為,作為一個網絡服務商,對于危害或侵權信息的傳播,它在法律上一般負有合理注意的義務。
所謂合理注意,是指網絡服務商應對一些明顯可能導致危險或侵權的信息,負有安全審查、及時刪除的義務。對于直接提供具體內容服務的各大門戶網站,其合理注意、及時刪除相關危害、侵權信息的法律責任是顯而易見的。但是,對于只起信息傳輸“通道”作用的網絡服務商而言,它只是一個技術提供者,與危害或侵權信息所產生的損害結果并無直接因果關系,因此并不需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饒傳平告訴記者,實際上,各國的法律,一般均不要求僅僅作為傳輸通道的網絡技術服務商對傳播承擔主動審查的義務。我國的法律也是如此。
而浙江澤大律師事務所副主任羅云則認為,QQ群是公開的群,任何人都可加入,并不涉及網民隱私,當然,私聊則不能過多干預,要謹慎對待。
羅云表示,對于論壇上的如“相約自殺”,博客中的“相約自殺”等博文,網絡服務提供者,均要給予更高的監管義務。
“我贊成法院的判決。”羅云說。
網絡立法急于求成
饒傳平博士認為,在網絡立法上,我們要先技術自治再立法干預,并充分保護網絡主體的權利。
“從總體上來說,立法不健全是肯定的! 亞太網絡法律研究中心創始人、網絡與電子商務法領域的權威專家劉德良教授認為,這是目前網絡涉案事件頻出的主要原因。
《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是截至目前,我國層級最高的一部網絡立法,于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此次麗水判決依據的也是此法。
此外,還有一些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國務院1996年2月1日頒布,1997年5月20日修正)、《杭州市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保護管理條例》(浙江省人大常委會2009年5月1日審議通過)等行政法規、部門規章。
近年來,因網絡頻發各類案件,關于網絡立法的態度,也各持不同意見,
第一類是急于立法的觀點。這類觀點認為中國已擁有網民3億人,“虛擬空間”還不是一個真正的法制空間,網絡立法已成為當務之急。
第二類,適時跟進。提出在立法的時間上要適時跟進,在具體立法上要注意準確性,針對性,整體的協調性以及與國際接軌等等。
第三類,暫緩立法的觀點。該觀點認為,網絡的歷史如此短暫,以至于立法者也許還在摸索中前行。正如人類社會其他領域一樣,成文法之前人們相互之間就已經存在著某種規則。所以,維護網絡安全和保障網絡自由,除了法律之外,利用網絡自身業已存在著的特性,以及通過社會的力量和主流價值觀的輿論影響,讓網站進行自律,與急于立法相比,往往更有效。
饒傳平博士提醒說,網絡立法需要把握一個“度”,不能為了網絡管制而急于并且大量進行網絡立法。
饒傳平博士認為,在網絡立法上,我們要貫徹“先技術自治再立法干預”的思路,應該在充分了解網絡的基本特性以及既有的網絡習慣法的基礎上,首先尊重網絡的自律,以達到自治;即使國家出于其維護公共利益的職責而一定需要立法,則需要慎重,必須充分考慮到國家,社會,公民的各種利益平衡,而不是只重視其一忽視其他。
饒傳平表示,目前從中央到地方的許多網絡立法及判例,均存在某些共性,如缺乏論證急于求成,過分強化政府對網絡的管制,而漠視相關網絡主體權利的保護等。
重管輕權的立法困局
這些立法不但極少規定政府義務,更普遍限制司法權尤其是限制司法權對政府管制行為的審查。
此次麗水市蓮都區人民法院對騰訊的判決,依據是《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第七條規定。
根據該規定,“從事互聯網業務的單位要依法開展活動,發現互聯網上出現違法行為和有害信息時,要采取措施,停止傳輸有害信息,并及時向有關機關報告”。
由于互聯網包括網站、網頁、論壇等公共平臺,還包括QQ、MSN等私人化交流平臺,然而,上述條例中并沒有明確界定互聯網企業管制范圍及“采取措施”的方式,同時由于牽涉“隱私權”的保護,因此備受爭議。
另外,在網絡立法中,還存在諸多位階更低的法規違背上位法立法原則的現象。
比如,《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中明確規定有兩方面的立法目的:其一是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其二是促進互聯網的健康發展,促進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但在其后頒布的各類法規和規章普遍只強調規范秩序、維護安全,而忽視各網絡主體的權利保護。
不僅如此,這些立法中不但極少規定政府的義務和法律責任,更普遍限制司法權尤其是限制司法權對政府管制行為的審查。這樣,當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被政府不當行政行為侵害時,相應訴諸司法獲得救濟的機會都被剝奪了。
饒傳平還認為,網絡立法的另一大問題是立法主體多、層次低,缺乏權威性、系統性和協調性。除《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屬于法律之外,目前的網絡立法全部是法規和規章,立法主體多、層次低是顯而易見的。
相比之下,美德等歐美國家不僅有全面規范網絡行為的通信類立法,甚至有《反域名搶注消費者保護法》這樣對具體網絡行為進行規范的法律。
此外,中國立法程序缺乏民主參與,也是目前網絡立法中存在的問題。我國大量的網絡專門立法也大多是沒有經過科學的論證就被簽署公布,更沒有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公民的意見。
目前我國的網絡專門立法大多屬部門機關立法,此類立法程序主要依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和《規章制定程序條例》,這種由行政機關自己設定立法程序進行行政立法的現象明顯不符現代行政法的控權精神,由此引發的一系列弊端,容易使行政機關制造不當的程序惡意妨礙行政相對人行政法權益的及時有效地實現。
由于網絡立法不健全,及地方部門立法普遍缺乏對網絡主體的權利保護,直接導致近年來大量司法實踐侵害公民權益的案例。如今年4月16日,福州三網友因替人轉發“申訴帖”,遭福州警方羈押八個月并獲刑一事,便一度引發輿論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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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青年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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