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國稅支招助力浙商抓好“一帶一路”機遇
- 杭州寫字樓網
- 2015/5/19 9:42:15
“一帶一路”是指“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是中央主動應對全球形勢深刻變化、統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作出的重大戰略決策。浙江作為中國經濟活力最強、外向程度最高、民營資本最充裕的省份之一,將迎來浙商“走出去”發展的黃金期。然而廣大“走出去”浙商對境外投資的“護身符”——稅收協定卻知之甚少。最近一項調查顯示,近九成的“走出去”企業未享受稅收協定待遇,這與非居民企業在我國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龐大數量形成鮮明對比。
造成大部分企業未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原因是“三個缺乏”:一是企業對中國與對方國家簽署的稅收協定缺乏了解,部分企業都說沒有聽說過稅收協定,不太清楚稅收協定的具體作用;二是企業與當地稅務機關缺乏溝通,這些企業雖然對稅收協定有一定認識,但是認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手續復雜,或是提交的資料不符合要求,因此沒有享受到稅收協定待遇;三是企業與境外分支機構或委托的中介機構缺乏溝通。其境外開展的投資經營項目由當地機構負責記賬,相關涉稅業務也由當地機構開展,因此境內財務人員不清楚境外所得在當地是否可以享受稅收協定。
稅務部門建議“走出去”企業在境外投資前,一定要清楚地了解稅收協定的作用和使用方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何為稅收協定?
稅收協定又稱避免雙重征稅協定,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主權國家(或稅收管轄區),為了協調相互之間的稅收管轄關系和處理有關稅務問題,通過談判締結的書面協議。它是國際稅收關系與稅務合作的法律基礎。資本技術或勞務輸出國(又稱居民國)和東道國(又稱所得來源國),通過簽訂稅收協定分配跨國經營及投資所得的征稅權,從而提高稅收確定性,避免雙重征稅,并通過開展稅務合作與雙邊磋商解決涉稅爭議,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從而促進雙邊經濟、技術、文化、人員等的交流。
我國自1981年開始面向境外談簽稅收協定,并在1983年9月與日本簽署了首個稅收協定。截至目前,共與境外簽署了99個稅收協定和2個稅收安排(香港、澳門),已形成了比較完善的稅收協定網絡,有力促進了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人員交流,有效服務了“引進來”和“走出去”的對外開放戰略。具體稅收協定可在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稅收條約欄目中查詢。
企業納稅人可享受哪些稅收協定待遇?
1.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設備租賃費)限制稅率及其執行
稅收協定的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設備租賃費)條款,通常以設定限制稅率的方式來限制東道國的征稅權。限制稅率一般比國內法的規定稅率優惠,如內地與香港的稅收安排對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的限制稅率為7%。
案例:2014年,某“走出去”企業向稅務局反映,其在向H國子公司出租設備取得租賃費時,H國按其國內法稅率征了稅,沒有執行中國和H國稅收協定特許權使用費條款規定的限制稅率。經國家稅務總局與H國稅務主管當局協商,后者同意執行稅收協定限制稅率,但按國內法采用“先征后退”的方式。國家稅務總局進一步建議此類所得直接適用限制稅率,而不應先征后退,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本案涉及稅款2000萬美元,涉及資金占用也達數千萬美元。
2.政府全資擁有金融機構利息免稅
我國與大部分國家和地區簽訂的稅收協定都規定,對中央銀行或完全由政府擁有的金融機構貸款而支付的利息在東道國免稅,部分協定還將由政府全資擁有的金融機構擔保或保險的貸款也包括在內。有些稅收協定中對可享受免稅的金融機構進行了列名,我國列名的金融機構一般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和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3.常設機構構成
如果沒有稅收協定,根據各國國內法,通常而言,在東道國從事建筑、安裝等活動,或者提供勞務,均應按照東道國國內法納稅。稅收協定提高了東道國的征稅門檻,規定上述活動只有在持續達一定時間的情況下,才構成在東道國的常設機構,在東道國就其取得的所得才負有納稅義務。
案例:我國某企業為C國的公司安裝設備,整個項目持續七個多月,包括中間因天氣等原因而暫停的時間。C國稅務局判定我國公司在C國構成常設機構,并對其利潤征稅。按照我國與C國的稅收協定,建筑安裝工程構成常設機構的門檻為十二個月。因此,該企業按照稅收協定并未在C國構成常設機構。我國據此向對方提起相互協商,對方最終同意退稅。
4.常設機構利潤歸屬
我國大部分稅收協定對于常設機構的利潤歸屬通常規定:締約國一方對締約國另一方企業在其境內設立或構成的常設機構進行征稅時,應僅以歸屬于該常設機構的利潤為限。也就是說,常設機構的利潤應按其履行的職能、使用的資產和承擔的風險歸屬利潤,不允許將項目、活動或服務產生的所有利潤都歸屬于常設機構。
5.國際運輸
我國簽訂的大多數稅收協定對國際運輸所得采取居民國獨占征稅權原則和總機構或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國獨占征稅權原則。即兩國對從事國際運輸的對方國家企業從本國取得的所得互免所得稅。此外,部分稅收協定還規定兩國對從事國際運輸的對方國家企業互免間接稅。
除了稅收協定以外,我國對外簽訂的航空運輸協定、海運協定等國際運輸協定、文化交流協議等政府間協議中也有免稅條款。如果東道國的征稅行為涉嫌違反上述政府間協議,稅務總局可以與對方主管當局協調。
案例:2014年,國內某航空公司駐K國辦事處接到當地稅務局通知,稱中國和K國簽署的航空運輸協定尚未得到K國議會批準,不具法律效力,因此中方運輸企業不能按照該協定享受免稅待遇。我航空公司被要求補交過去4年的稅款和滯納金1000多萬美元。經了解,中國和K國的航空運輸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十幾年來中方一直執行該協定,K國航空企業在中國一直享受免稅待遇。
經稅務總局與K國稅務主管當局反復溝通,雙方以簽署執行協議的方式妥善解決了這個問題,維護了航空運輸協定的效力,保護了我國航空公司的利益。此后中方又有一家航空公司在K國遇到同樣問題,在向稅務機關出示了上述協議后,該國稅務機關放棄了征稅要求。
6.非歧視待遇
按照稅收協定規定,我國企業或其常設機構在稅收協定締約對方國家的稅收負擔應當等同于該國相同情況的居民企業,不應當受到歧視性待遇。如果我國企業或其常設機構在締約對方納稅的稅率更高或條件更苛刻,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相互協商申請,由稅務總局與對方稅務局相互協商解決。需要注意的是,給予居民的個人扣除或減免稅等優惠待遇不屬于該條款的范圍。
個人納稅人可享受哪些稅收協定待遇?
個人除可以享受稅收協定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等條款的待遇外,我國對外簽署的稅收協定都規定了僅針對個人的相關條款。
1.受雇所得
中國個人在稅收協定締約對方國家從事受雇活動取得所得,如果同時滿足三個條件,可在受雇勞務活動的發生國(即來源國)免稅。這三個條件為:在受雇勞務發生國連續或累計停留不超過183天;報酬不是由具有來源國居民身份的雇主或代表該雇主支付的;報酬不是由雇主設在來源國的常設機構或固定基地負擔的。
2.教師和研究人員
我國在部分稅收協定談判早期為了引進先進的文化和人才,促進兩國間的教育、科學、文化交流,在稅收協定中列入了專門的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規定東道國對于符合一定條件的教師和研究人員在一定期限內(通常為2年或3年)給予免稅待遇。
3.學生
目前出國留學的學生越來越多,我國簽署的稅收協定中的學生條款對留學生提供了一定保護,即免稅待遇。通常這一免稅會有三個條件(以中國與A國協定為例):
(1)中國學生去A國之前應是中國的稅收居民;
(2)中國學生的免稅所得應來源于A國以外;
(3)中國學生的免稅所得應僅為維持其生活、教育或培訓目的。
“走出去”企業如何享受協定待遇?
凡中國居民到境外從事經營活動,如所從事活動的國家(地區)與我國有稅收協定,可向對方國家(地區)申請享受稅收協定規定的相關待遇,同時需要向對方國家(地區)提供《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
需要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的企業和個人,可向地、市、州(含直轄市下轄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國際稅收業務部門申請開具,并遞交《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申請表。締約國對方稅務主管當局對居民證明式樣有特殊要求或其自行設計表格要給予簽字蓋章的,遞交《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申請表后,可向稅務局說明并辦理。境內、外分公司要求開具中國居民身份證明的,由其總公司所在地稅務機關開具。
“走出去”企業如何利用稅收協定解決涉稅爭議?
“走出去”企業在東道國遇到涉稅爭議,主要可以通過以下兩個途徑保護自己的利益。一是東道國國內法提供的行政復議和法律救濟程序,二是按稅收協定中相互協商程序條款的規定,請中國國家稅務總局向東道國稅務主管當局提起相互協商程序。
為了規范我國稅收協定相互協商程序的實施,2013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稅收協定相互協商程序實施辦法》(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第56號公告,以下簡稱56號公告),規定了涉及稅收協定的相互協商程序的適用對象、適用情形、受理稅務機關、申請程序以及協商結果的法律效力。建議“走出去”企業在提起相互協商申請時,按56號公告的要求及時、完整、準確地提供有關資料,以便稅務總局能夠有效地與東道國稅務主管當局協商,爭取最大限度地保護“走出去”企業的稅收利益。
“走出去”企業境外所得如何計算繳納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第三條的規定,“走出去”企業境外所得視取得方式不同,分別按照以下兩種方法計算確認境外應納稅所得額:
1.“走出去”企業在境外投資設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其來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境外收入總額扣除與取得境外收入有關的各項合理支出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各項收入、支出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確定。
“走出去”企業在境外設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取得的各項境外所得,無論是否匯回中國境內,均應計入該企業所屬納稅年度的境外應納稅所得額。
2.“走出去”企業應就其來源于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以及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轉讓財產等收入,扣除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等規定計算的與取得該項收入有關的各項合理支出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來源于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應按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實現;來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轉讓財產等收入,應按有關合同約定應付交易對價款的日期確認收入實現。
“走出去”企業取得的境外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抵免限額為該項所得依照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后的余額進行抵補。“走出去”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境外企業分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境外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于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該“走出去”企業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在抵免限額內抵免。
稅務部門服務“一帶一路”有哪些舉措?
隨著企業“走出去”步伐不斷加大,“一帶一路”和裝備、產能輸出戰略的實施,稅務部門將自上而下加強服務,為企業清障搭橋、保駕護航,具體有以下措施:
1.談簽新的稅收協定或修訂現行稅收協定
稅務總局將選擇“一帶一路”沿線主要國家,加快稅收協定談簽進程,積極修訂早年簽署的稅收協定,進一步降低企業在東道國的稅收負擔,并完善稅收協定中的納稅人權益保護機制。
2.加大稅收爭議解決力度
稅務部門將開通稅務糾紛受理綠色通道,充分利用稅收協定項下的雙邊磋商機制,幫助“走出去”企業維護合法權益,避免雙重征稅、減少非正常稅收損失。
3.深化對外投資稅收宣傳輔導
進一步拓展浙江國稅歷時五年構建的“三個一”稅收服務體系,以“問卷摸情況、走訪挖訴求、宣講解疑惑”的形式,了解企業涉稅訴求、加強稅收制度宣傳、提示境外投資稅收風險、傳授應對策略。另外,還將設立12366納稅服務熱線專席、建立“一帶一路”稅收服務網頁,幫助企業了解相關信息、降低稅法遵從成本。
4.簡化流程提高行政效率
針對“走出去”企業在辦稅各環節的實際困難和問題,進一步簡政放權,規范流程,明確境外所得稅抵免政策,加快出口退稅審批,簡化《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開具,提高納稅服務質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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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浙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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