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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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5/23 14:13:54
浙江省物價局關于印發《浙江省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物價局: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保持價格總水平基本穩定的要求鹿鼎記,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發改價檢〔2011〕548號),我局制定了《浙江省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發現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報告我局(監督檢查分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第一條 為規范商品房銷售價格行為,建立和維護公開、公正、透明的市場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中介服務機構(以下統稱商品房經營者)銷售新建商品房,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明碼標價。
中介服務機構銷售二手房的明碼標價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商品房銷售包括商品房現售和商品房預售。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明碼標價,是指商品房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房時按照本實施細則的要求公開標示商品房價格、相關收費以及影響商品房價格的其他因素。
第五條 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商品房明碼標價的管理機關,依法對商品房經營者執行明碼標價和收費公示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對取得預售許可或者辦理現房銷售備案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商品房經營者應在規定時間內一次性公開全部銷售房源,并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房經營者可以給予購房者優惠折扣,但應當明示享受優惠折扣的條件及幅度:
(一)購房者一次性支付購房款的;
(二)購房者已在該商品房經營者處購買過商品房的;
(三)其他符合商業慣例的優惠情形。
第八條 商品房經營者應當在商品房交易場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標價牌、價目表或者價格手冊。有條件的可同時采取電子信息屏、多媒體終端查詢或電腦查詢等方式實行明碼標價。采取上述多種方式明碼標價的,標價內容應當保持一致。
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應當做到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標示醒目。
第九條 商品房銷售標價牌(樣式見附件1)應當標明以下內容:
(一)樓盤簡況:開發企業名稱、樓盤名稱、坐落位置、預售許可證、土地性質、土地使用起止年限、容積率、綠化率、車位配比率、房屋類型、建筑結構、裝修狀況以及水、電、燃氣、供暖、通訊等基礎設施配套情況;
(二)房源概況:本期銷售推出商品房總套數及其戶型、各種戶型的建筑面積及其商品房套數;
(三)優惠折扣及享受優惠折扣的條件;
(四)相關收費項目和標準:商品房交易及產權轉移等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及依據,代收代辦收費的,應標明由消費者自愿選擇和收費的委托單位;前期物業服務單位名稱及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及收費標準和依據;
(五)價格舉報電話12358。
第十條 商品房經營者應當制作價格手冊或價目表,對所銷售的商品房實行一套一標。
價格手冊、價目表(樣式見附件2)應標明以下內容:商品房的房號、銷售狀態、戶型、層高、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計價單位、銷售單價、房屋總價等。對已銷售的商品房,如同時標示價格的,應當標示所有已銷售房源的實際成交價格。
第十一條 商品房經營者應當制作價格手冊或價目表,對所銷售的車庫(車位)或輔房實行明碼標價。
價格手冊、價目表(樣式見附件3)應標明以下內容:車庫(車位)或輔房編號、高度、面積、計價單位、單價、總價款、有無產權、使用年限、銷售狀態等。
第十二條 商品房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第十三條 商品房經營者通過報紙、電視、互聯網或者制作宣傳手冊、宣傳單頁等方式進行商品房宣傳的,其涉及的價格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嚴謹。
第十四條 商品房經營者不得使用虛假或者不規范的價格標示誤導購房者,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
第十五條 經營者不按規定明碼標價,或者利用標價形式和價格手段進行價格欺詐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六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發現商品房經營者明碼標價的內容不符合國家相關政策的,要及時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浙江省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管理規定》(浙價檢〔2007〕32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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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浙江省物價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