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宇企業信用監管與服務管理辦法(試行)
- 杭州寫字樓網
- 2011/7/23 15:54:1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樓宇企業信用建設,規范企業經營行為,切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樓宇企業信用監管與服務是指依托杭州市工商局開發的“樓宇經濟工商綜合監管服務系統”, 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采集的企業信用信息為基礎,街道、物管部門采集的企業信用信息為補充,采取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通過信用征集、信用監管評價、信用反饋、信用公示、信用指導等方式,對企業在一定期限內遵守法律法規和依法經營等情況進行信用監管等級評定,并依此對企業實行分類監管及指導服務的管理制度。
第三條 在商務樓宇內從事經營活動的樓宇企業的信用信息征集、公布和利用信用信息開展的信用評價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是指樓宇企業在經營活動中形成的能夠用以分析、判斷其信用狀況的信息。
本辦法所稱信用評價,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運用定性與定量的分析方法,對樓宇企業在一定期限內遵守法律法規和依法經營情況的信用信息進行評價。
第五條 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管理,應遵循客觀、公正、準確、效能的原則,同時應兼顧保護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征集
第六條 信用信息征集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采集、整理、記錄、維護經營戶信用信息的活動。
第七條 凡與樓宇企業信用狀況有關的基礎信用信息、信用積累信息、信用流失信息和信用修復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都應當予以征集。
第八條 樓宇企業信用信息征集的范圍:
(一)企業基礎數據信息: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基礎信息;
(二)企業資質資格信息:企業生產經營所需的資質等級證書及其它前置許可內容等信息;
(三)企業經營狀況信息:主要包括年檢、年審情況,企業財務情況以及信貸、抵押情況,注冊商標情況等;
(四)企業榮譽信息:企業獲得的各類榮譽信息;
(五)企業違法違規信息:企業違反各類法律法規受到處罰或警示的信息;
(六)司法機關的相關信息:企業因經濟糾紛,經司法機關裁決應承擔法律責任及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情況;因經濟犯罪,經司法機關依法審理、判決的結果。
(七)企業經營者信用信息: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的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
(八)其他與信用監管評價有關的信息。
第九條 信用信息征集途徑:
(一)樓宇企業主動申報。樓宇企業可以根據行業協會的獎懲狀況,參加公益活動情況隨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報信用資料,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受理人員通過審核、備案,將其真實性資料記錄后輸入數據庫。
(二)街道(政府職能部門)采集。各街道、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根據自身職責對樓宇企業日常管理情況進行相應的考評,將相應的考評結果確定專人進行日常收集,經核準無誤后按不同的信用信息輸入數據庫。
(三)物管部門采集。商務樓宇所在物管部門依托日常物業管理,對樓宇企業信用信息進行錄入。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采集。依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管信息資料,對樓宇企業的市場準入、經營行為、市場退出等進行詳細錄入。市場準入指標包括:字號名稱、經營者的身份、經營期限、前置審批文件、年檢申報情況等;市場經營行為指標包括:經營范圍、公平交易行為、廣告行為、商標使用情況、行政處罰情況等;市場退出指標包括:注銷或吊銷事由、停業或歇業事由、資產狀況、銀行信用、金融債務等。同時工商所結合日常巡查、經濟戶口綜合監管制度的分工要求,利用分片負責的優勢,全面、有效征集經營戶的信用信息,夯實信用監管基礎平臺。
第十條 信用信息征集按照誰辦理、誰記錄、誰管理、誰錄入的原則,建立完整、準確、動態的經營戶信用信息數據庫。
第十一條 樓宇企業申報信用信息應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對相關部門征集的信用信息有異議的,應當提供證明材料,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屬實的,應予以修改。
第三章 信用等級評價
第十二條 信用等級評價是依托“樓宇經濟工商綜合監管服務系統”網絡平臺,建立專有的信用監管模塊,以各部門采集的各類信用信息為主,經核準錄入后由計算機根據信用信息數據和信用監管標準,自動生成評價結果。
第十三條 樓宇企業信用評價實行信用記分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每年底應當以信用記分為基礎對樓宇企業年度信用狀況進行信用等級評價。
第十四條 樓宇企業信用記分分為加分和減分兩種方式,同時加減分不相抵,分別計算總和。樓宇企業信用記分隨信用信息的變化而即時變化,反映樓宇企業動態信用狀況。樓宇企業信用信息自公布之日起進行加、減分,同一信用信息計算加、減分時保留最高加分項和最高減分項,不重復計分。
第十五條 樓宇企業信用等級按照評分由高到低,采用功過不相抵原則,分為A級信用樓宇企業、B級信用樓宇企業、C級信用樓宇企業、D級信用樓宇企業。
樓宇企業信用等級按照下列標準確定:
(一)A級信用樓宇企業(信用優秀)。年度的信用記分加分總分超過15分(含15分);信用扣分為0;
(二)B級信用樓宇企業(信用正常)。年度的信用記分加分總分大于0小于15分;信用扣分大于0小于8分(含8分);
(三)C級信用樓宇企業(信用警示)。年度的信用扣分大于8小于20分(含20分);
(四)D級信用樓宇企業(信用喪失)。在評價年度內信用扣分大于20分。
第四章 信用指導
第十六條 樓宇企業信用指導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運用工商企業信用監管系統,整合內部各部門的相關信息,以信用教育和信用培育為主要手段,在日常巡查、案件辦理、企業走訪等過程中對樓宇企業信用行為進行的行政指導,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實施信用監管中服務企業發展、服務地方經濟發展的一項積極措施。
樓宇企業信用指導應當堅持合法合理原則、公平公開原則、非強制性原則、靈活性原則、信用監管與信用指導相結合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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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杭州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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