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代表委員為保障房公平分配支招
- 杭州寫字樓網
- 2012/3/8 14:13:27
開寶馬的住進了保障房、公務員團購經適房……隨著保障房建設的不斷推進,分配過程中缺乏信息公開和社會監督的負面新聞不斷挑動著公眾敏感的神經。
如何讓“民心工程”不再成為“鬧心工程”,真正保障中低收入人群“居者有其屋”?來自寧波的全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提了不少建議。
現狀
騙購騙租保障房 利益大成本低
建房容易分配難,非法騙購、騙租保障房的問題已經在各地不同程度地出現。
全國人大代表,寧波大學教授、圖書館館長范誼舉了寧波的一個例子:去年寧海一男子讓人冒充自己妻子,并偽造“妻子”身份證和結婚證等申購材料,以3980元/平方米的價格騙購限價房一套,面積68.57平方米,總價272908元。查處的結果是:撤銷胡某本次購房資格,注銷其已購買的限價房產權,并將不良購房信用記錄存檔,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購買或租賃保障性住房。
杭州曾發生性質更惡劣的事情:一保障房項目曝出近千戶不符合申請資格者獲得保障房的大規模舞弊案。在被要求退出非法獲得的保障性住房時,違法者還集體抵制,拒不退還。
為何類似事件層出不窮?不少代表和委員認為,主要是因為騙購、騙租保障性住房利益巨大,政府核查、發現、糾錯的成本也很大,但騙購、騙租人的犯錯或犯罪成本卻很小。
建言
范誼:騙購騙租應追究刑事責任
“即便被發現,也只需要退出房子就萬事大吉了。這樣的懲處力度怎能讓人放心呢?”范誼給記者算了筆賬:
以上述寧海案為例,其騙購房產所在小區周邊的商品房價格在8000元/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差價4000元,房子的總差價達到28萬元左右。這28萬元是國家通過減少土地出讓金、減免各種稅收等公共資源和公共財富產生的,這相當于騙購者非法占有公共財產28萬元。
為此,范誼建議,蓄意騙購、騙租公共保障性住房屬于違法行為,除按照有關行政規定退出非法獲得的住房外,還應追究行騙人刑事責任。公務人員利用職權非法騙購、騙租公共保障房的,按照貪污罪論處;非公職人員非法騙購、騙租公共保障房的,按照詐騙罪論處;其騙購、騙租所得金額按照其所得房屋時的市場價折算。
李立新:建立居民經濟狀況核查系統
全國政協委員、利時集團董事長李立新則認為,既然核查的成本很大,不如重點從源頭上預防,建立居民經濟狀況核查系統。
具體做法是,全國加強數據化、信息化建設基礎工作,加快推動建立住房保障、房地產、民政、公安、稅務、銀行等部門的信息共享機制,建立居民經濟狀況核查系統,可直接查看保障房申請家庭的存款賬戶、股市賬戶、納稅記錄、房產登記、公積金繳納等情況,從而了解申請家庭的實際經濟狀況,提供申請保障性住房所必需的核查報告。各級政府在保障房分配公示申請人終審信息時,要做到信息透明,并最大限度地暢通社會監督渠道。
楊曉霞:立法明確責任追究制度
全國人大代表楊曉霞認為,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的基礎是建立國家層面住房保障法律體系,她建議加快制定出臺“住房保障法”及相應的配套政策。
“住房保障法”中明確住房保障的總體目標、保障形式、保障對象,住房保障宜體現保障基本、分層保障、逐步推進等原則。如廉租房、公共租賃房、經濟適用房等應明確保障方式(出租或出售、貨幣或實物)和針對人群,將應保障的人群分層劃分,逐層保障。
此外,還應該明確責任追究制度,對住房保障制度實施中相關工作人員的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弄虛作假等追究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對于保障房騙租、騙售、賴租等違法違規行為明確處罰制度,提高住房保障的嚴肅性,加大懲罰力度,提高違法違規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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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東南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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