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現行廣告監管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 杭州寫字樓網
- 2015/8/13 9:33:19
一、困難和問題
從執法現狀看,基層工商機關在廣告監管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主要是執法依據、手段不足,行政資源被低效、無效工作消耗,難以實行高效管理。概括而言,基本表現在“缺”與“緊”兩個方面。
(一)監管部門缺依據、缺手段、缺人手
1.法律依據不足
目前,互聯網廣告監管工作由工商部門負責,但法律法規對何為互聯網廣告至今沒有完整的定義,互聯網廣告與其他類別廣告以及與非廣告信息的區別沒有明確。從傳統角度理解,網站是媒體,電商理應是發布者,但實際上這些廣告是商品經營者直接發布的,如在京東、天貓、當當網等電商平臺出現的廣告,電商只提供平臺和網絡服務,無法事先對經營者發布的廣告進行審核。此時,電商和經營者的主體身份難以界定。
對于廣告性質的判定以及違法性質的認定,缺乏全面準確的規定。例如,《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六條作為限定性條款規定醫療廣告內容僅限于“醫療機構第一名稱”等8類,但第七條又以禁止性條款規定醫療廣告的表現形式不得含有“涉及醫療技術、治療方法”等內容。醫療廣告的內容到底是只能包括第六條情形,還是只禁止第七條情形?筆者認為,這兩條規定的內容沒有交集,容易造成執法困惑。
根據《廣告法》的規定,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應當有廣告標記。在廣告活動中,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建立、健全廣告業務的承接登記、審核、檔案管理制度。如何定義廣告的可識別性?什么類型的標記屬于廣告標記?應建立哪些檔案、制度?筆者認為,對于這些問題,法律、法規應當作出明確規定,以便形成遵法、執法的自覺統一。
2.監管手段單一
現階段,法律、法規規定的廣告監管手段過于傳統,沒有針對新問題、新情況規定新的監管方法。當事人不接受、不配合調查怎么辦?怎樣收集合同、票據等相關證據?在這種情況下,執法人員只能一遍遍打電話、發文書、通知約談。如果無法通過法律手段強制當事人接受調查,行政機關的查封、扣押等手段無法實施。
3.監管力量不夠
法律依據不健全,監管手段有限,客觀上導致行政機關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卻無法收到應有的監管成效。
(二)管理部門執法時間緊
筆者認為,現行法律、法規對廣告監管的時限要求不合理,多適用于一個事件的辦理,忽視了基層實際工作情況。受理廣告舉報實際與受理其他舉報有非常明顯區別,因為廣告具有顯著的公開性,對違法廣告的舉報很大程度上不應認定為舉報,而應認定為反映問題。一條廣告在不同時期、被不同人舉報的情況非常普遍,這其中還有一些根本不屬于違法廣告。在法律、法規尚未對各種舉報行為作出區別規定的情況下,監管部門嚴格按照法定時限、程序進行處理,客觀上降低了工作效率。
二、思考與對策
(一)引入形式違法與內容違法兩種處理方式,對違法廣告進行分類管理
筆者認為,在廣告監管實踐中,應當引入形式違法與內容違法兩種處理方式,減少計算處罰額時對廣告費的依賴,全面細化法條,明確判定標準,簡化執法程序,實現違法性質與法律責任直接對接。
1.形式違法
明確廣告發布必須符合一定的形式,執法者對廣告形式進行簡單判斷即能作出處理。例如,可以在法律中明確廣告的形式要件,如必須標明廣告,必須使用商品通用名稱,必須寫明廣告主及代理公司名稱,必須寫明審批文號等。對此類形式違法行為無須作專業判斷,只要形式要件不合法即認定違法予以定額處罰。這種處理方式的優勢在于可隨日常管理進行,一經發現即錄入系統,無須當事人配合調查,也無須將廣告費作為罰款依據。
2.內容違法
對已經符合形式要件的廣告內容進一步進行專業判斷,如宣傳內容是否真實,宣傳語言是否規范等。這種處理方式的核心是對違法行為進行分類處理,簡化程序,提高效率。
在對違法行為進行分類處理的情況下,計算處罰額時應減少對廣告費的依賴。可以把形式違法作為“量”,內容違法作為“質”,無論是“量”還是“質”,只要累積到一定程度就提升至一個新的處罰類型,進一步約束其廣告行為,甚至限制其廣告活動。
(二)多方位探求有效管理方式和途徑
目前的工作實踐證明,單靠罰款已不能有效解決違法廣告屢禁不止的現狀。筆者建議,對行政處罰量化管理,“量”“質”遞增,分級、分類予以實施與執行,實現行政處罰的科學化、標準化。依托信用平臺,加大公示力度,建立信用監管、評價體系,實現廣告監管公開化、透明化,充分發揮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作用。(北京市工商局東城分局 王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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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工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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