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租賃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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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11/1 9:41:10
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
租賃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杭政辦〔2011〕20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租賃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實施。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租賃管理暫行辦法
為進一步完善多層次住房保障體系,滿足城市住房困難家庭階段性居住需要,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2010〕87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建設廳等部門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實施意見的通知》(浙政辦發〔2010〕92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所稱的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導投資、建設、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類主體投資建設、納入政府統一管理,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租賃給符合條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大學畢業生和創業人員的保障性住房。
二、各區、縣(市),杭州經濟開發區、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范圍內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三、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導、統一規劃、統一標準、分級建設、社會參與、統一管理、市場運作的原則。
四、市、區縣(市)政府(管委會)是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責任主體,負責加強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工作,確保公共租賃住房制度順利實施。
市住保房管部門負責會同發改、規劃、國土資源、建設等部門研究制定全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需求年度計劃;統籌做好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管理和市政府投資公共租賃住房的資產運營等綜合管理工作;負責對各區、縣(市)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管理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考核;負責制定出臺市區公共租賃住房租賃管理實施細則。
市建設部門負責會同發改、規劃、國土資源、住保房管等部門根據全市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需求年度計劃制定建設年度計劃;負責對各區、縣(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工作進行行業監管、指導、檢查與年度考核;負責制定出臺市區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實施細則。
各區、縣(市)政府(管委會)負責制定轄區內公共租賃住房發展規劃,建立建管機構,按照市政府下達的年度計劃制定年度工作方案,開展建設、管理等工作;負責轄區內公共租賃住房居住區的綜合服務和管理工作,具體政策另行制定。
各級規劃、國土資源、財政、發改、物價、稅務、工商、公安、城管、消防、人力社保、計生、監察、審計、民政、金融辦、教育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做好指導、配合和行業監管等工作。
五、建設公共租賃住房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和保障性住房發展規劃,結合城市產業布局等情況,充分考慮居民就業和生活要求,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盡量安排在交通方便、配套完善、生活便利的區域。
六、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包括在商品住宅、拆遷安置房等住宅項目中配建和獨立選址建設兩種方式。其中,獨立選址建設分為市本級組織建設和各區、縣(市)政府(管委會)組織建設兩種方式。
外來務工人員集中的開發區、工業園區應以建設集體宿舍為主,由各區、縣(市)政府(管委會)獨立選址建設,以解決符合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的住房問題。
七、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主體與對應的住宅項目為同一主體。獨立選址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由各級政府(管委會)指定或批準的建設主體負責實施。
八、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納入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予以重點保障。在商品住宅項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其建設用地以招拍掛方式供應;在拆遷安置房項目中配建及獨立選址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其建設用地以行政劃撥方式供應。
九、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設計和建設應符合相關規定以滿足基本居住需求。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應與對應的住宅項目統一進行方案設計與建設,確保建設標準不低于對應的住宅項目,其中商品住宅項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應按照土地出讓合同及保障性住房配建協議的約定按期開、竣工及交付使用;拆遷安置房項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應按照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設計劃按期開、竣工,并與對應拆遷安置房項目同步交付使用。
十、在商品住宅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由土地競得者全額承擔;在上城區、下城區、江干區、拱墅區、西湖區、杭州高新開發區(濱江)、杭州經濟開發區、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拆遷安置房項目中配建和市本級獨立選址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由市政府負責籌措資金;各區、縣(市)政府(管委會)負責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由轄區政府(管委會)負責籌措資金。
十一、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涉及的前期審批、稅費減免等事宜按照國家、省、市相關政策執行。
十二、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涉及的道路、排水、公交、垃圾清潔直運接駁點等配套基礎設施以及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社會服務等配套公共建筑建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的配套基礎設施、公共建筑應當與對應住宅項目的配套基礎設施、公共建筑統一規劃、統一設計,同步建設并同期交付、共同使用。獨立選址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建筑規模不超過項目地上建筑物總建筑面積的10%。
公共租賃住房小區外部的基礎設施、公共建筑由轄區政府(管委會)或市政府明確的建設主體負責建設。
十三、各地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群眾生活水平、住房狀況、家庭結構和人口等因素,按照保基本、可持續的要求,合理確定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規模和各種套型的比例,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筑面積應嚴格控制在50平方米以下。
十四、公共租賃住房應具備基本入住條件,并按照實用、簡潔的原則進行裝修,裝修標準按照《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技術導則(試行)》執行。
十五、獨立選址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由市政府投資建設的,產權人為市政府或其授權的機構;由各區、縣(市)政府(管委會)投資建設的,產權人為轄區政府(管委會)或其授權的機構。在商品住宅項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建成后無償移交住保房管部門或由其有償收購,具體在建設用地招拍掛時予以明確;在拆遷安置房項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建成后由住保房管部門有償收購。
十六、公共租賃住房在辦理產權登記后,須報住保房管部門備案。成幢公共租賃住房原則上按幢辦理產權登記。嚴禁改變公共租賃住房性質,變相出售或違規使用。
十七、住保房管部門應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審核、公示、輪候管理等制度。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再由用人單位向當地政府指定的公共租賃住房經租管理機構申請;無工作單位的,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提出申請,再由鄉鎮(街道)向當地政府(管委會)指定的公共租賃住房經租管理機構申請。具體申請程序由各地住保房管部門另行制定。
十八、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具有申請地戶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證》、《浙江省臨時居住證》,并與當地用人單位簽訂一定年限以上勞動合同且連續繳納住房公積金或社會保險金一定年限以上,或持有申請地營業執照和一定年限以上的完稅證明;
(二)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在申請地無房;
(三)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收入符合申請地政府規定的標準;
(四)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符合申請地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各地可按照解困優先、人才優先的原則,根據保障需求和房源建設情況,分類、分期制定受理條件,確定保障對象,實行梯度保障。
十九、公共租賃住房實行輪候制度。通過公開方式產生選房順序號,根據房源數量確定選房人員數量。列入選房范圍的人員未參加當期選房或選房后放棄承租的,其保障資格終止。未列入選房范圍的人員進入輪候,輪候期一年,輪候期內根據房源情況按選房順序依次配租;輪候期滿,根據屆時制定的申請條件對輪候人員的資格再次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根據房源情況按選房順序依次配租,不符合條件的,其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資格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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