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租賃管理暫行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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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11/1 9:41:10
二十、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公開配租制度。根據房源分布情況和申請人情況,按下列原則實行配租:
(一)單人戶申請家庭可申請非成套住房或成套住房中的一部分或小套型成套住房;
(二)兩人戶申請家庭可申請成套一居室住房;
(三)三人(含)以上戶申請家庭可申請成套二居室住房。
非本地戶籍申請人的配偶、父母及子女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認定為申請家庭人口數。
二十一、全市公共租賃住房房源應當統一納入公共租賃住房信息平臺進行管理。各區房源配租方案須報市住保房管部門審核發布后方可實施。配租結果報市住保房管部門備案。
二十二、政府指定的公共租賃住房經租管理機構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日常經租管理和行業監管,應建立房屋使用管理制度和銀行同城委托收租制度,可運用公證制度實施契約管理。由公共租賃住房經租管理機構按照租賃合同示范文本與承租人、用人單位簽訂租賃合同,以加強對房屋使用情況的管理,并確保租金收繳到位。
二十三、公共租賃住房實行物業管理。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納入對應住宅項目統一實施物業管理;獨立選址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由公共租賃住房經租管理機構選聘物業公司進行管理。
二十四、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期限為3年,期滿后經重新申請審核符合條件的承租人,可以續租。除城鎮戶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外,承租人的承租期累計不得超過兩個租賃期限。
二十五、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實行政府定價,由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住保房管部門、財政部門,在綜合考慮房屋建設、維修和管理成本的基礎上,按低于同地段市場租金水平制定。
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根據其申報的年度收入情況給予一定的租金減免。
二十六、對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歸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貸款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支出。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租金收入監管制度。
其他各類主體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應優先用于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支出和歸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貸款。
二十七、公共租賃住房的水、電、氣價格按照居民標準收取。公共租賃住房租賃管理中涉及的稅費,按照國家、省、市相關規定繳納。
二十八、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保房管部門有權取消其租賃資格,并按照合同約定收回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不配合的,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一)采取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資料、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實際居住的;
(三)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的;
(四)擅自將公共租賃住房轉租、出借給其他人員居住的;
(五)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或裝修現狀的;
(六)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申請條件,未按要求及時辦理退出手續的;
(七)存在違反公共租賃住房使用規定和合同約定其他行為的。
二十九、承租人有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住保房管部門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將其行為通報人民銀行及市聯合征信系統管理部門,市聯合征信系統管理部門應將承租人的行為記入相應的征信系統;
(二)將承租人相關違規信息在公共租賃住房現場進行通報,或在有關媒體上曝光;
(三)承租人屬于監察對象的,應將其行為通報工作單位監察部門,并由監察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三十、承租人有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自取消其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資格之日起至實際退房之日,按標準租金的三倍收取租金;
(二)對有第二、三項規定情形的承租人,自取消其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資格之日起2年內,不再具有公共租賃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資格;對有其他規定情形的承租人,自取消其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資格之日起5年內,不再具有公共租賃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資格。
申請人員采取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資料、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騙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自發現并退回其申請之日起5年內,不再具有公共租賃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資格。
三十一、用人單位、鄉鎮(街道)政府(辦事處)及其他社會組織未如實提供申請人員的相關證明材料,或拒不配合住保房管部門、公共租賃住房經租管理機構的資格審核及租賃管理工作的,住保房管部門可通報上級監察機關或相關職能部門,由其對相關責任人作出處理,并可將相關信息在有關媒體上曝光。
三十二、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人員在資格審核、監督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監察機關追究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十三、五縣(市)政府應依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租賃管理實施細則。
三十四、市本級已建成和建設中的經濟租賃住房及各區、縣(市)已建成和建設中的創業人才(大學畢業生)公寓與外來務工人員公寓(以下簡稱兩項公寓)統一更名為公共租賃住房,納入本辦法管理。本辦法施行后,原已立項的兩項公寓建設項目及已配租的兩項公寓仍按原政策執行。
三十五、本辦法由市住保房管部門和市建設部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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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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