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失職 公司能扣發他的工資嗎?
- 杭州寫字樓網
- 2013/7/17 16:48:23
近日,浙江海鹽法院判決了一起勞動糾紛,員工在工作期間內失職,公司認為員工的行為給公司造成了損失,起訴至法院要求不予承擔部分工資。不過,這項請求最終被法院駁回了。
案情回顧:
2011年5月10日,浙江美林公司與邢先生之間訂立《聘任協議》,協議明確約定,邢先生任工程部經理,年薪為20萬元,月工資按年薪的70%分十二個月平均發放,余下30%年薪由美林公司董事會根據相關制度及朱先生工作成效考核后予以發放。
不過,邢先生履職后,由于未以身作則、管理經驗缺乏,導致其主管的工程質量問題頻現。
邢先生工作十個月后,美林公司管理層覺得如果任由邢先生繼續履職將會使公司遭受更大的損失,便與邢先生協商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邢先生也在離職表簽了字,確認已如期發放基本工資124052元,剩余42614元在2012年年底支付。
邢先生離職后,美林公司董事會對其工作業績進行了考核,查明其主管的工程施工現場發現很多質量問題,給公司帶來重大損失,決定對邢先生余下的工資不予發放,并告知了邢先生。
邢先生對公司的這一行為有意見,今年2月5日,他以美林公司拖欠工資為由,申請至海鹽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3月29日,海鹽勞動仲裁委員會下達了勞動仲裁書,支持了邢先生的仲裁請求,裁決美林公司支付邢先生工資42614元。
美林公司認為邢先生在履職期間,管理松懈,給美林公司造成了無法彌補的損失,現在邢先生非但不想承擔由此造成的損失,反而提出過分的要求,是站不住腳的。因此,美林公司以勞動爭議為由將邢先生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其不予承擔邢先生工資42614元。
不過,令美林公司沒想到的是,海鹽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最終駁回了原告美林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官評析:美林公司無法拿出扣發工資的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根據本案的情況來看,邢先生余下的42614元的年薪是經過了公司確認的,在其工資決算清單上已經蓋有了美林公司財務專用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字。所以這是邢先生的工資組成部分,單位不能隨意克扣。
而另外關鍵的一點,如果邢先生對工程質量問題負有直接責任,美林公司主張扣發工資也要有符合法律程序的單位規章制度,法院才能予以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在這起案件中,原告美林公司不能舉證證明其扣發工資依據的薪酬制度已在本單位進行公示或者已經明確告知被告邢先生。這樣一來,美林公司所說的薪酬制度對于邢先生來說就沒有了法律效力,不能成為扣發余下年薪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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