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約定試用期限 單位被判賠償2500元
- 杭州寫字樓網
- 2013/5/30 14:52:17
“轉正工作之前,先試用3個月。”有多少人在應聘時聽到過這句話?乍聽之下似乎沒有什么不對的地方,殊不知,這里面包含了很多法律知識,稍有不慎就可能涉及違法。
案例:
今年2月,張某向杭州市江干區勞動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其原單位支付違法約定試用期的賠償金。
2012年7月1日,張某與A公司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為1年,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工資為2000元,轉正后月工資為2500元,試用期滿后A公司認為張某不符合錄用條件,與張某解除勞動合同。張某申請仲裁,認為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要求單位支付違法約定試用期賠償金。
經庭審查明,張某反映的情況屬實。《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A公司與張某約定的試用期超出了法定標準一個月且已經履行,因此仲裁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裁決A公司支付張某違法約定試用期賠償金2500元。
解析:
有些企業和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往往會忽略試用期細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同時,《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又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案例中的A公司恰恰是違反了上述規定。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案件來源:江干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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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每日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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