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臺房產調控影響的房屋買賣糾紛司法指導性意見(2)
- 杭州寫字樓網
- 2011/4/22 15:04:05
也就是說,雙方誰都沒有過錯,純粹是因為限貸、限購、禁購等調控政策的直接影響,導致買賣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買賣雙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不過,購房者還是要酌情承擔賣方的合理損失。
但《意見》中也有規定,并不是所有受到限貸、限購、禁購影響的合同解除,法院都會支持。比如,在調控政策出臺前訂立的合同中沒有明確說明是按揭付款的,購買者如果是以受限貸政策影響,想解除合同,法院將不給予支持。
反之,購房者如果能夠證明自己的確是因為首付款比例提高,不能辦理按揭貸款等政策的出臺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就可以解除合同。這時,賣方就要返還購房者事先支付的定金,但也可以讓購房者承擔一些合理的損失。
同樣,如果購房者是因為限購、禁購政策不能履行合同了,購房者也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賣方不但要將定金返還購房者,而且對于想讓購房者承擔違約責任的請求,法院也不會給予支持,但可以要求購房者承擔合理損失。
案例:
2010年4月15日,戶籍所在地在外地的劉某與趙某簽訂房屋轉讓協議,趙某將其位于寧波北侖的一套房屋以91萬元賣給劉某,劉某支付定金5萬元,余款辦理按揭貸款。后國務院頒發新政,當地政府出臺文件,規定無法提供在當地一年以上納稅證明或社保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暫停在當地購房。10月份,趙某向劉某提出過戶,劉某以上述限購政策為由起訴至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返還定金。
法院審理認為,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劉某因為不是當地戶籍居民,不可能再繼續實現合同目的,法院判決支持劉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不支持規避調控政策的房屋買賣合同
調控政策出臺后,不少人為了能夠在外地買房,會通過一些途徑獲得當地的社保證明,取得購房資格,然后與賣方簽訂購買合同。在這種情況下,一旦賣方發現,對方的證明是不真實的,不但可以要求變更或者撤銷合同,而且還可以要求對方賠償自己因此所受到的損失。
但如果雙方都知道,是在違反調控政策的規定下訂立的合同,再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法院將不再給予支持。比如一些中介公司,可能會幫助購房者辦理社保證明,事后如果發生糾紛,要求法院讓對方繼續履行合同時,法院是不會支持中介的要求的。
此外,在這次出臺的《意見》第八條中,還專門對隱名買房,以他人名義買房的情形作了規定,對于實際買房者請求法院確認其為房屋產權人,法院不會支持。
比如,目前有一些人因為不符合購房資格,可能會把錢給自己的親屬或者朋友等符合購房條件的人,讓其幫自己買房,然后再讓法院確認自己就是真正的房屋產權人。對于這種情況,法院在調控政策重新調整并準許其取得房屋產權之前,是不會給予法律上的支持的。
案例:
杭州的廖先生之前一直住著一套40平方米的小房子。后來,他和女朋友看中了一套朝暉70平方米的二居室二手房作婚房用。經過與房東的協商,最終商定的成交價在160萬元。
按照原先的按揭政策,首付3成只要48萬元,但因為在3月1日之后購房,銀行將二套房首付調整到6成要96萬,按揭利率也由原先的基準利率再上調10%。這已經超出了廖先生的承受范圍。最后,他想到了一個辦法,那就是用沒買過房的姐夫名義購房從而享受首套房優惠政策。
相關律師認為,廖先生這種借用他人名義購買優惠房,即使雙方簽署了書面協議,但一旦發生爭議,這種協議由于涉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很容易被法院認定為無效協議,達不到房產權屬約定的效果。而且如果雙方簽署這種書面協議后,向公證機關申請辦理公證手續,公證機關也是不予受理的。
合同解除后應當支付合理中介費用
調控政策出臺之后,一些二手房房屋買賣合同的當事人自行解除了合同,還有一些則由于限購、禁購等原因也被依法解除了合同,但往往在這時,不少中介機構已經為購房者提供了部分的服務。買賣雙方也會因為到底應該支付或收取多少的中介服務費用而發生爭執。
在這次的《意見》第九條中,對這一問題也作了明確的規定,房地產中介機構可以要求房屋買賣合同當事人支付其已實際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合理報酬。所以,即使房屋買賣合同解除,但是中介可以為自己的付出向購房者收取一定的費用。
不過,值得中介機構注意的是,這些費用必須是明碼標價、合情合理的。法院對于沒有明碼標價、虛假誤導、混合標價、捆綁標價、炒賣房號、賺取差價,以及其他違反《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等規定的收費,是不會予以支持的。
另外,購房者如果根據合同,將房款、定金以及房屋產權證書等資料交給中介機構的話,也可以要求對方返還。
案例:
2010年4月10日,陳先生看中上城區望江家園一套90多平方米的住房,總價200萬元,雙方簽訂合同,陳先生支付了定金10萬元。房產新政出臺后,由于陳先生無法提供1年以上在杭州的納稅證明,銀行貸款受阻,陳向賣家提出解除合同,退回定金。但賣家王先生不肯,他說自己為了如期交房,簽了合同后,在外面租房子住,還支付了半年租金購買了一些新家具,現在陳不買了,他的損失怎么計算?2010年5月,陳先生把賣家和房產中介公司告上了法庭。
后來,法院對三方進行了調解,陳先生最后同意,補償賣家2.5萬元損失,支付中介公司5000元中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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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每日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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